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注重分类指导;发挥媒体作用。
【名词解释】
“口袋”党员,他带了组织关系,但是到了新工作单位,却把组织关系揣兜里了,没有接转组织关系。
“隐身(形)”党员,就是他工作在别的地方,不在原来的单位了,他是党员,但是他没带组织关系,也不知道把组织关系扔哪儿了,所以别人也不知道他是党员,他自己也不参加组织生活。
“挂起来的党员”,他也是党员,他离开了原来的单位,去别的地方了,但组织关系也不转,依然挂在原来的单位。
【党章党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员工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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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
来源:365游戏中心官网地址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2-25 21:10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建设的通知》。
《通知》指出,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这篇著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深刻意义,把《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纳入“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在学习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学习掌握其中蕴含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下功夫,真正把握《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思想,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通知》强调,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全面加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性,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重读经典】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三日)
毛泽东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结论的一部分。)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仅“班长”要这样做,委员也要这样做。不要在背后议论。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
“班长”和委员还要能互相谅解。书记和委员,中央和各中央局,各中央局和区党委之间的谅解、支援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这一点过去大家不注意,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在这方面大有进步,友好团结关系大大增进了。今后仍然应该不断注意。
三、“互通情报”。就是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这对于取得共同的语言是很重要的。有些人不是这样做,而是像老子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1],结果彼此之间就缺乏共同的语言。我们有些高级干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语言,原因是学习还不够。现在党内的语言比较一致了,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在土地改革中,对什么是“中农”和什么是“富农”,就还有不同的了解。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弄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我们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2],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员工,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这不会影响自己的威信,而只会增加自己的威信。我们做出的决定包括了下面干部提出的正确意见,他们当然拥护。下面干部的话,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对正确的意见,必须听,并且照它做。中央领导之所以正确,主要是由于综合了各地供给的材料、报告和正确的意见。如果各地不来材料,不提意见,中央就很难正确地发号施令。对下面来的错误意见也要听,根本不听是不对的;不过听了而不照它做,并且要给以批评。
五、学会“弹钢琴”。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管的方面很多,各地、各军、各部门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这个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钢琴有人弹得好,有人弹得不好,这两种人弹出来的调子差别很大。党委的同志必须学好“弹钢琴”。
六、要“抓紧”。就是说,党委对主要工作不但一定要“抓”,而且一定要“抓紧”。什么东西只有抓得很紧,毫不放松,才能抓住。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伸着巴掌,当然什么也抓不住。就是把手握起来,但是不握紧,样子像抓,还是抓不住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也抓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不抓不行,抓而不紧也不行。
七、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例如,要进行土地改革,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这些数字就必须了解,才能据以定出正确的政策。对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剥削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在任何群众运动中,群众积极拥护的有多少,反对的有多少,处于中间状态的有多少,这些都必须有个基本的调查,基本的分析,不可无根据地、主观地决定问题。
八、“安民告示”。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家知道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作准备。有些地方开干部会,事前不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等开会的人到了才临时凑合,好像“兵马已到,粮草未备”,这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准备,就不要急于开会。
九、“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简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不论在地方上或部队里,都应该注意这一条,对党外人士也是一样。我们都是从五湖四海汇集拢来的,我们不仅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同志,而且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我们当中还有犯过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且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也不要骄傲。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安[3]?有些人不懂得要划清这种界限。例如,他们反对官僚主义,就把延安说得好似“一无是处”,而没有把延安的官僚主义同西安的官僚主义比较一下,区别一下。这就从根本上犯了错误。其次,在革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例如,成绩究竟是三分还是七分?说少了不行,说多了也不行。一个人的工作,究竟是三分成绩七分错误,还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必须有个根本的估计。如果是七分成绩,那末就应该对他的工作基本上加以肯定。把成绩为主说成错误为主,那就完全错了。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对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都应该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
我和政治局的同志觉得,要有以上这些方法,才能把党委的工作搞好。除了开好代表大会以外,党的各级委员会把自己的领导工作做好,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党委的领导工作提高一步。
【注释】
[1]见《老子》第八十章。原文是:“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2]见《论语·公冶长》。原文是:“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3]延安是一九三七年一月至一九四七年三月中共中央的所在地,西安则是国民党反动派在西北的统治中心。毛泽东以此来比喻革命和反革命。
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
(一九四三年六月一日)
毛泽东
(一)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二)任何工作任务,如果没有一般的普遍的号召,就不能动员广大群众行动起来。但如果只限于一般号召,而领导人员没有具体地直接地从若干组织将所号召的工作深入实施,突破一点,取得经验,然后利用这种经验去指导其他单位,就无法考验自己提出的一般号召是否正确,也无法充实一般号召的内容,就有使一般号召归于落空的危险。例如一九四二年的各地整风,凡有成绩者,都是采用了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凡无成绩者,都是没有采用此种方法。一九四三年的整风,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区党委和地委,除提出一般号召(全年整风计划)外,必须在自己机关中和附近机关、学校、部队中,选择二、三单位(不要很多),深入研究,详细了解整风学习在这些单位的发展过程,详细了解这些单位中若干个(也不要很多)有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的政治经历、思想特点、学习勤惰和工作优劣,并亲自指导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具体地解决各该单位的实际问题,借以取得经验。一机关、一学校、一部队内部也有若干单位,该机关、该学校、该部队的领导人员也须这样去做。这又是领导人员指导和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任何领导人员,凡不从下级个别单位的个别人员、个别事件取得具体经验者,必不能向一切单位作普遍的指导。这一方法必须普遍地提倡,使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学会使用。
(三)一九四二年的整风经验又证明:每一单位的整风,必须在整风过程中形成一个以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少数积极分子的领导骨干,并使这一领导骨干和参加学习的广大群众密切结合,才能使整风完成任务。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但如果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无有力的领导骨干去恰当地组织群众的积极性,则群众积极性既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走向正确的方向和提到高级的程度。任何有群众的地方,大致都有比较积极的、中间状态的和比较落后的三部分人。故领导者必须善于团结少数积极分子作为领导的骨干,并凭借这批骨干去提高中间分子,争取落后分子。凡属真正团结一致、联系群众的领导骨干,必须是从群众斗争中逐渐形成,而不是脱离群众斗争所能形成的。在多数情形下,一个伟大的斗争过程,其开始阶段、中间阶段和最后阶段的领导骨干,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完全同一的;必须不断地提拔在斗争中产生的积极分子,来替换原有骨干中相形见绌的分子,或腐化了的分子。许多地方和许多机关工作推不动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缺乏这样一个团结一致、联系群众的经常健全的领导骨干。一个百人的学校,如果没有一个从教员中、职员中、员工中按照实际形成的(不是勉强凑集的)最积极最正派最机敏的几个人乃至十几个人的领导骨干,这个学校就一定办不好。斯大林论党的布尔什维克化的十二个条件的第九条中所说建立领导核心问题,我们应该应用到一切大小机关、学校、部队、工厂和农村中去。这种领导骨干的标准,应当是季米特洛夫论干部政策中所举的四条干部标准(无限忠心,联系群众,有独立工作能力,遵守纪律)。无论是执行战争、生产、教育(包括整风)等中心任务,或是执行检查工作、审查干部和其他工作,除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以外,都须采取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四)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五)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在组织中在斗争行动中发生正确关系的思想,正确的领导意见只能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思想,在领导意见见之实行时要将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互相结合的思想,都必须在这次整风中普遍地加以宣传,借以纠正干部中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许多同志,不注重和不善于团结积极分子组成领导核心,不注重和不善于使这种领导核心同广大群众密切地结合起来,因而使自己的领导变成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的领导。许多同志,不注重和不善于总结群众斗争的经验,而欢喜主观主义地自作聪明地发表许多意见,因而使自己的意见变成不切实际的空论。许多同志,满足于工作任务的一般号召,不注重和不善于在作了一般号召之后,紧紧地接着从事于个别的具体的指导,因而使自己的号召停止在嘴上、纸上或会议上,而变为官僚主义的领导。这次整风,必须纠正这些缺点,在整风学习、检查工作、审查干部中学会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方法,并在以后应用此种方法于一切工作。
(六)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从许多个别指导中形成一般意见(一般号召),又拿这一般意见到许多个别单位中去考验(不但自己这样做,而且告诉别人也这样做),然后集中新的经验(总结经验),做成新的指示去普遍地指导群众。同志们在这次整风中应该这样去做,在任何工作中也应该这样去做。比较好的领导,就是从比较善于这样去做而得到的。
(七)对于任何工作任务(革命战争、生产、教育,或整风学习、检查工作、审查干部,或宣传工作、组织工作、锄奸工作等等)的向下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其个别部门都应当通过有关该项工作的下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使他们负起责任来,达到分工而又统一的目的(一元化)。不应当只是由上级的个别部门去找下级的个别部门(例如上级组织部只找下级的组织部,上级宣传部只找下级的宣传部,上级锄奸部只找下级的锄奸部),而使下级机关的总负责人(例如书记、主席、主任、董事长等)不知道,或不负责。应当使总负责人和分负责人都知道,都负责。这样分工而又统一的一元化的方法,使一件工作经过总负责人推动很多干部、有时甚至是全体人员去做,可以克服各单个部门干部不足的缺点,而使许多人都变为积极参加该项工作的干部。这也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例如审查干部,如果仅仅由组织部这个领导机关的少数人孤立地去做,必不可能做好;如果通过某一机关或某一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推动该机关该学校的许多人员、许多员工,有时甚至是全体人员、全体员工都参加审查,而上级组织部的领导人员则正确地指导这种审查,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审查干部的目的就一定能完满地达到。
(八)在任何一个地区内,不能同时有许多中心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只能有一个中心工作,辅以别的第二位、第三位的工作。因此,一个地区的总负责人,必须考虑到该处的斗争历史和斗争环境,将各项工作摆在适当的地位;而不是自己全无计划,只按上级指示来一件做一件,形成很多的“中心工作”和凌乱无秩序的状态。上级机关也不要不分轻重缓急地没有中心地同时指定下级机关做很多项工作,以致引起下级在工作步骤上的凌乱,而得不到确定的结果。领导人员依照每一具体地区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条件,统筹全局,正确地决定每一时期的工作重心和工作秩序,并把这种决定坚持地贯彻下去,务必得到一定的结果,这是一种领导艺术。这也是在运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般和个别相结合这些原则时,必须注意解决的领导方法问题。
(九)领导方法问题上的各个细节问题,这里不一一说到,希望各地同志根据这里所说的原则方针自己去用心思索,发扬自己的创造力。斗争愈是艰苦,就愈是需要共产党人的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要求密切地相结合,愈是需要共产党人的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密切地相结合,而彻底粉碎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我党一切领导同志必须随时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去同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相对立,而以前者去克服后者。主观主义者和官僚主义者不知道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原则,极大地妨碍党的工作的发展。为了反对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必须广泛地深入地提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
根据《毛泽东选集》第3卷1991年版刊印
【注释】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决定。
为人民服务
(一九四四年九月八日)
毛泽东
(这是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的会上的讲演。)
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张思德⑴同志就是我们这个队伍中的一个同志。
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⑵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精兵简政”这一条意见,就是党外人士李鼎铭⑶先生提出来的;他提得好,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采用了。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还要和全国大多数人民走这一条路。我们今天已经领导着有九千一百万人口的根据地⑷,但是还不够,还要更大些,才能取得全民族的解放。我们的同志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成绩,要看到光明,要提高我们的勇气。中国人民正在受难,我们有责任解救他们,我们要努力奋斗。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我们想到人民的利益,想到大多数人民的痛苦,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不过,我们应当尽量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牺牲。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
【注释】
〔1〕张思德,四川仪陇人,中共中央警备团的战士。他在1933年参加红军,经历长征,负过伤,是一个忠实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1944年9月5日在陕北安塞县山中烧炭,因炭窑崩塌而牺牲。
〔2〕司马迁,中国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和历史学家,著有《史记》一百三十篇。此处引语见《汉书·司马迁传》中的《报任少卿书》,原文是:“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3〕李鼎铭(1881——1947),陕西米脂人,开明绅士。他在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提出“精兵简政”的提案,并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
〔4〕这是指当时陕甘宁边区和华北、华中、华南各抗日根据地所拥有的人口的总数。
愚公移山
(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
毛泽东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闭幕词。)
我们开了一个很好的大会。我们做了三件事:第一,决定了党的路线,这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第二,通过了新的党章。第三,选举了党的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今后的任务就是领导全党实现党的路线。我们开了一个胜利的大会,一个团结的大会。代表们对三个报告⑴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许多同志作了自我批评,从团结的目标出发,经过自我批评,达到了团结。这次大会是团结的模范,是自我批评的模范,又是党内民主的模范。
大会闭幕以后,很多同志将要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将要分赴各个战场。同志们到各地去,要宣传大会的路线,并经过全党同志向人民作广泛的解释。
我们宣传大会的路线,就是要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起一个信心,即革命一定要胜利。首先要使先锋队觉悟,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使全国广大人民群众觉悟,甘心情愿和我们一起奋斗,去争取胜利。要使全国人民有这样的信心: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不是反动派的。中国古代有个寓言,叫做“愚公移山”。说的是古代有一位老人,住在华北,名叫北山愚公。他的家门南面有两座大山挡住他家的出路,一座叫做太行山,一座叫做王屋山。愚公下决心率领他的儿子们要用锄头挖去这两座大山。有个老头子名叫智叟的看了发笑,说是你们这样干未免太愚蠢了,你们父子数人要挖掉这样两座大山是完全不可能的。愚公回答说:我死了以后有我的儿子,儿子死了,又有孙子,子子孙孙是没有穷尽的。这两座山虽然很高,却是不会再增高了,挖一点就会少一点,为什么挖不平呢?愚公批驳了智叟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每天挖山不止。这件事感动了上帝,他就派了两个神仙下凡,把两座山背走了⑵。现在也有两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一座叫做帝国主义,一座叫做封建主义。中国共产党早就下了决心,要挖掉这两座山。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全国人民大众一齐起来和我们一道挖这两座山,有什么挖不平呢?
昨天有两个美国人要回美国去,我对他们讲了,美国政府要破坏我们,这是不允许的。我们反对美国政府扶蒋反共的政策。但是我们第一要把美国人民和他们的政府相区别,第二要把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和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相区别。我对这两个美国人说:告诉你们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我们解放区禁止你们到那里去,因为你们的政策是扶蒋反共,我们不放心。假如你们是为了打日本,要到解放区是可以去的,但要订一个条约。倘若你们偷偷摸摸到处乱跑,那是不许可的。赫尔利已经公开宣言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⑶,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到我们解放区去乱跑呢?
美国政府的扶蒋反共政策,说明了美国反动派的猖狂。但是一切中外反动派的阻止中国人民胜利的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现在的世界潮流,民主是主流,反民主的反动只是一股逆流。目前反动的逆流企图压倒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的主流,但反动的逆流终究不会变为主流。现在依然如斯大林很早就说过的一样,旧世界有三个大矛盾:第一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第二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第三个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帝国主义宗主国之间的矛盾⑷。这三种矛盾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发展得更尖锐了,更扩大了。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所以虽有反苏反共反民主的逆流存在,但是这种反动逆流总有一天会要被克服下去。
现在中国正在开着两个大会,一个是国民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一个是共产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两个大会有完全不同的目的:一个要消灭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势力,把中国引向黑暗;一个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中国封建势力,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把中国引向光明。这两条路线在互相斗争着。我们坚决相信,中国人民将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大会的路线的领导之下,得到完全的胜利,而国民党的反革命路线必然要失败。
【注释】
〔1〕指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所作的政治报告、朱德所作的军事报告和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2〕愚公移山的故事,见《列子·汤问》。原文是:“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聚室而谋曰:吾与汝毕力平险,指通豫南,达于汉阴,可乎?杂然相许。其妻献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杂曰: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始龀,跳往助之。寒暑易节,始一反焉。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甚矣,汝之不惠。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北山愚公长息曰:汝心之固,固不可彻,曾不若孀妻弱子。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河曲智叟亡以应。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诚,命夸蛾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
〔3〕赫尔利(1883——1963),美国共和党人。他在1944年11月底被任命为美国驻中国大使,因支持蒋介石的反共政策而受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于1945年11月被迫宣布离职。一1945年4月2日他在华盛顿国务院记者招待会上的谈话中,公开宣言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参见本卷《赫尔利和蒋介石的双簧已经破产》和《评赫尔利政策的危险》。
〔4〕参见斯大林《论列宁主义基础》第一部分《列宁主义的历史根源》(《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6—187页)。
纪念白求恩
(一九三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毛泽东
白求恩⑴同志是加拿大共产党员,五十多岁了,为了帮助中国的抗日战争,受加拿大共产党和美国共产党的派遣,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去年春上到延安,后来到五台山工作,不幸以身殉职。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国际主义的精神,这是共产主义的精神,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都要学习这种精神。列宁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要拥护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解放斗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要拥护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世界革命才能胜利⑵。白求恩同志是实践了这一条列宁主义路线的。我们中国共产党员也要实践这一条路线。我们要和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要和日本的、英国的、美国的、德国的、意大利的以及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才能打倒帝国主义,解放我们的民族和人民,解放世界的民族和人民。这就是我们的国际主义,这就是我们用以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和狭隘爱国主义的国际主义。
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表现在他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学习他。不少的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拈轻怕重,把重担子推给人家,自己挑轻的。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出了一点力就觉得了不起,喜欢自吹,生怕人家不知道。对同志对人民不是满腔热忱,而是冷冷清清,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这种人其实不是共产党员,至少不能算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从前线回来的人说到白求恩,没有一个不佩服,没有一个不为他的精神所感动。晋察冀边区的军民,凡亲身受过白求恩医生的治疗和亲眼看过白求恩医生的工作的,无不为之感动。每一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学习白求恩同志的这种真正共产主义者的精神。
白求恩同志是个医生,他以医疗为职业,对技术精益求精;在整个八路军医务系统中,他的医术是很高明的。这对于一班见异思迁的人,对于一班鄙薄技术工作以为不足道、以为无出路的人,也是一个极好的教训。
我和白求恩同志只见过一面。后来他给我来过许多信。可是因为忙,仅回过他一封信,还不知他收到没有。对于他的死,我是很悲痛的。现在大家纪念他,可见他的精神感人之深。我们大家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从这点出发,就可以变为大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注释】
〔1〕白求恩即诺尔曼·白求恩(1890——1939),加拿大共产党党员,著名的医生。1936年德意法西斯侵犯西班牙时,他曾经亲赴前线为反法西斯的西班牙人民服务。1937年中国的抗日战争爆发,他率领加拿大美国医疗队,于1938年初来中国,三月底到达延安,不久赴晋察冀边区,在那里工作了一年多。他的牺牲精神、工作热忱、责任心,均称模范。由于在一次为伤员施行急救手术时受感染,1939年11月12日在河北省唐县逝世。
〔2〕参见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和《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166、229—234页)。
《共产党人》发刊词
(一九三九年十月四日)
毛泽东
中央很早就计划出版一个党内的刊物,现在算是实现了。为了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刊物是必要的。在当前的时机中,这种必要性更加明显。当前时机中的特点,一方面,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投降危险、分裂危险和倒退危险日益发展着;又一方面,是我们党已经走出了狭隘的圈子,变成了全国性的大党。而党的任务是动员群众克服投降危险、分裂危险和倒退危险,并准备对付可能的突然事变,使党和革命不在可能的突然事变中,遭受出乎意料的损失。在这种时机,这样一个党内刊物的出版,实在是十分必要的了。
这个党内刊物定名为《共产党人》。它的任务是什么呢?它将写些什么东西呢?它和别的党报有些什么不同呢?
它的任务就是:帮助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迫切地需要建设这样一个党,建设这样一个党的主观客观条件也已经大体具备,这件伟大的工程也正在进行之中。帮助进行这件伟大的工程,不是一般党报所能胜任的,必须有专门的党报,这就是《共产党人》出版的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说来,我们的党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党,也已经是一个群众性的党;而且就其领导骨干说来,就其党员的某些成分说来,就其总路线说来,就其革命工作说来,也已经是一个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都巩固的和布尔什维克化的党。
那末,现在提出新的任务的理由何在呢?
理由就在:我们现在有大批的新党员所形成的很多的新组织,这些新组织还不能说是广大群众性的,还不是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都巩固的,还不是布尔什维克化的。同时,对于老党员,也发生了提高水平的问题,对于老组织,也发生了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一步巩固和进一步布尔什维克化的问题。党所处的环境,党所负的任务,现在和过去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很大的不同,现在的环境是复杂得多,现在的任务是艰巨得多了。
现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时期,我们同资产阶级建立了统一战线;现在是抗日战争的时期,我们党的武装在前线上配合友军同敌人进行残酷的战争;现在是我们党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大党的时期,党已经不是从前的样子了。如果把这些情况联系起来看,就懂得我们提出“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是怎样一个光荣而又严重的任务了。
我们现在要建设这样一个党,究竟应该怎样进行呢?解决这个问题,是同我们党的历史,是同我们党的十八年斗争史,不能分离的。
我们党的历史,从一九二一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那个时候起,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八年了。十八年中,党经历了许多伟大的斗争。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在这些伟大斗争中,锻炼了自己。他们经历过伟大的革命胜利,也经历过严重的革命失败。同资产阶级建立过民族统一战线,又由于这种统一战线的破裂,同大资产阶级及其同盟者进行过严重的武装斗争。最近三年,则又处于同资产阶级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时期中。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发展道路,是在这样同中国资产阶级的复杂关联中走过的。这是一个历史的特点,殖民地半殖民地革命过程中的特点,而为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革命史中所没有的。再则,由于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半封建经济占优势而又土地广大的国家,这就不但规定了中国现阶段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革命的主要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基本的革命的动力是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在一定的时期中,一定的程度上,还有民族资产阶级的参加,并且规定了中国革命斗争的主要形式是武装斗争。我们党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武装斗争的历史。斯大林同志说过:“在中国,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这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革命的优点之一。”⑴这是说得非常之对的。这一特点,这一半殖民地的中国的特点,也是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史中所没有的,或是同那些国家不相同的。这样:(一)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建立或被迫分裂革命的民族统一战线,(二)主要的革命形式是武装斗争,——就成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中的两个基本特点。这里,我们没有把党同农民阶级和党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作为基本特点,这是因为:第一,这种关系,世界各国的共产党原则上都是一样的;第二,在中国,只要一提到武装斗争,实质上即是农民战争,党同农民战争的密切关系即是党同农民的关系。
由于这两个基本特点,恰是由于这些基本特点,我们党的建设过程,我们党的布尔什维克化的过程,就处在特殊的情况中。党的失败和胜利,党的后退和前进,党的缩小和扩大,党的发展和巩固,都不能不联系于党同资产阶级的关系和党同武装斗争的关系。当我们党的政治路线是正确地处理同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或被迫着分裂统一战线的问题时,我们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就前进一步;而如果是不正确地处理同资产阶级的关系时,我们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就会要后退一步。同样,当我们党正确地处理革命武装斗争问题时,我们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就前进一步;而如果是不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时,那末,我们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也就会要后退一步。十八年来,党的建设过程,党的布尔什维克化的过程,是这样同党的政治路线密切地联系着,是这样同党对于统一战线问题、武装斗争问题之正确处理或不正确处理密切地联系着的。这一论断,很明显地,已经被十八年党的历史所证明了。倒转来说,党更加布尔什维克化,党就能、党也才能更正确地处理党的政治路线,更正确地处理关于统一战线问题和武装斗争问题。这一论断,也是很明显地被十八年来的党的历史所证明了。
所以,统一战线问题,武装斗争问题,党的建设问题,是我们党在中国革命中的三个基本问题。正确地理解了这三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就等于正确地领导了全部中国革命。而在十八年党的历史中,凭借我们丰富的经验,失败和成功、后退和前进、缩小和发展的深刻的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已经能够对这三个问题做出正确的结论来了。就是说,我们已经能够正确地处理统一战线问题,又正确地处理武装斗争问题,又正确地处理党的建设问题。也就是说,十八年的经验,已使我们懂得: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成绩,也是中国革命的伟大成绩。
在这里,让我们对于这三个法宝,三个问题,分别地大略地说一下吧。
十八年中,中国无产阶级同中国资产阶级和其他阶级的统一战线,是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三个不同的阶段中间发展着的,这就是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第一次大革命的阶段,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三七年土地革命战争的阶段和今天的抗日战争的阶段。三个阶段的历史,证明了下列的规律:(一)由于中国最大的压迫是民族压迫,在一定的时期中,一定的程度上,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能够参加反帝国主义和反封建军阀的斗争的。因此,无产阶级在这种一定的时期内,应该同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并尽可能地保持之。(二)又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软弱性,在另一种历史环境下,它就会动摇变节。因此,中国革命统一战线的内容不能始终一致,而是要发生变化的。在某一时期有民族资产阶级参加在内,而在另一时期则民族资产阶级并不参加在内。(三)中国的带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是直接为帝国主义服务并为它们所豢养的阶级。因此,中国的带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历来都是革命的对象。但是,由于中国的带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各个集团是以不同的帝国主义为背景的,在各个帝国主义间的矛盾尖锐化的时候,在革命的锋芒主要地是反对某一个帝国主义的时候,属于别的帝国主义系统的大资产阶级集团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参加反对某一个帝国主义的斗争。在这种一定的时期内,中国无产阶级为了削弱敌人和加强自己的后备力量,可以同这样的大资产阶级集团建立可能的统一战线,并在有利于革命的一定条件下尽可能地保持之。(四)在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参加统一战线并和无产阶级一道向共同敌人进行斗争的时候,它仍然是很反动的,它坚决地反对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发展,而要加以限制,而要采取欺骗、诱惑、“溶解”和打击等等破坏政策,并以这些政策作为它投降敌人和分裂统一战线的准备。(五)无产阶级的坚固的同盟者是农民。(六)城市小资产阶级也是可靠的同盟者。这些规律的正确性,不但在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证明了,而且在目前的抗日战争中也在证明着。因此,无产阶级的政党在同资产阶级(尤其是大资产阶级)组织统一战线的问题上,必须实行坚决的、严肃的两条战线斗争。一方面,要反对忽视资产阶级在一定时期中一定程度上参加革命斗争的可能性的错误。这种错误,把中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看做一样,因而忽视同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并尽可能保持这个统一战线的政策,这就是“左”倾关门主义。另一方面,则要反对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纲领、政策、思想、实践等等看做一样的东西,忽视它们之间的原则差别的错误。这种错误,忽视资产阶级(尤其是大资产阶级)不但在极力影响小资产阶级和农民,而且还在极力影响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力求消灭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独立性,力求把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变成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尾巴,力求使革命果实归于资产阶级的一群一党的事实;忽视资产阶级(尤其是大资产阶级)一到革命同他们一群一党的私利相冲突时,他们就实行叛变革命的事实。如果忽视了这一方面,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过去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⑵的特点,就是引导无产阶级适合资产阶级一群一党的私利,这也就是第一次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中国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这种二重性,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不了解中国资产阶级的这种二重性,就不能了解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一部分,就是同资产阶级联合又同它斗争的政治路线。中国共产党的党的建设的重要一部分,就是在同资产阶级联合又同它斗争的中间发展起来和锻炼出来的。这里所谓联合,就是同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所谓斗争,在同资产阶级联合时,就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和平”的“不流血”的斗争;而在被迫着同资产阶级分裂时,就转变为武装斗争。如果我们党不知道在一定时期中同资产阶级联合,党就不能前进,革命就不能发展;如果我们党不知道在联合资产阶级时又同资产阶级进行坚决的、严肃的“和平”斗争,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就会瓦解,革命就会失败;又如果我们党在被迫着同资产阶级分裂时不同资产阶级进行坚决的、严肃的武装斗争,同样党也就会瓦解,革命也就会失败。所有这些,都是在过去十八年的历史中证明了的。
中国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战争。它的历史,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参加北伐战争。这时,我们党虽已开始懂得武装斗争的重要性,但还没有彻底了解其重要性,还没有了解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第二阶段,是土地革命战争。这时,我们党已经建立了独立的武装队伍,已经学会了独立的战争艺术,已经建立了人民政权和根据地。我们党已经能够把武装斗争这个主要斗争形式同其他许多的必要的斗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配合起来,就是说,把武装斗争同工人的斗争,同农民的斗争(这是主要的),同青年的、妇女的、一切人民的斗争,同政权的斗争,同经济战线上的斗争,锄奸战线上的斗争,思想战线上的斗争,等等斗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配合起来。而这种武装斗争,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土地革命斗争。第三个阶段,就是现在的抗日战争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们能够运用过去第一阶段中尤其是第二阶段中的武装斗争的经验,能够运用武装斗争形式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斗争形式互相配合的经验。这种武装斗争的总概念,在目前就是游击战争⑶。游击战争是什么呢?它就是在落后的国家中,在半殖民地的大国中,在长时期内,人民武装队伍为了战胜武装的敌人、创造自己的阵地所必须依靠的因而也是最好的斗争形式。到目前为止,我们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是密切地联系于这一斗争形式的。离开了武装斗争,离开了游击战争,就不能了解我们的政治路线,也就不能了解我们的党的建设。我们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一部分就是武装斗争。十八年来,我们党是逐步学会了并坚持了武装斗争。我们懂得,在中国,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地位,就没有人民的地位,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就没有革命的胜利。十八年来,我们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是在革命战争中进行的,没有武装斗争,就不会有今天的共产党。这个拿血换来的经验,全党同志都不要忘记。
党的建设的过程,党的发展、巩固和布尔什维克化的过程,也同样是有三个阶段的特点的。第一阶段是党的幼年时期。在这个阶段的初期和中期,党的路线是正确的,党员群众和党的干部的革命积极性是非常之高的,因此获得了第一次大革命的胜利。然而这时的党终究还是幼年的党,是在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三个基本问题上都没有经验的党,是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都懂得不多的党,是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了解的党。因此,党的领导机关中占统治地位的成分,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在这一阶段的紧要关头中,没有能够领导全党巩固革命的胜利,受了资产阶级的欺骗,而使革命遭到失败。在这一阶段中,党的组织是发展了,但是没有巩固,没有能够使党员、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坚定起来。新党员非常之多,但是没有给予必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工作经验也不少,但是不能够很好地总结起来。党内混入了大批的投机分子,但是没有清洗出去。党处于敌人和同盟者的阴谋诡计的包围中,但是没有警觉性。党内涌出了很多的活动分子,但是没有来得及造成党的中坚骨干。党的手里有了一批革命武装,但是不能掌握住。所有这些情形,都是由于没有经验,缺乏深刻的革命认识,还不善于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这就是党的建设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即土地革命战争的阶段。由于有了第一阶段的经验,由于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的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我们的干部更多地领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更多地学会了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我们党就能够进行了胜利的十年土地革命斗争。资产阶级虽然叛变了,但是党能够紧紧地依靠着农民。党的组织不但重新发展了,而且得到了巩固。敌人虽然天天在暗害我们的党,但是党驱逐了暗害分子。大批干部重新在党内涌出,而且变成了党的中心骨干。党开辟了人民政权的道路,因此也就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党创造了坚强的武装部队,因此也就学会了战争的艺术。所有这些,都是党的重大进步和重大成功。然而,一部分同志曾在这个伟大斗争中跌下了或跌下过机会主义的泥坑,这仍然是因为他们不去虚心领会过去的经验,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不了解,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没有统一的理解而来的。因此,党的领导机关的一部分人,没有能够在这一整个阶段中掌握住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党和革命在一个时期遭受过李立三同志“左”倾机会主义⑷的危害,而在另一个时期,又遭受过革命战争中的“左”倾机会主义和白区工作中的“左”倾机会主义的危害。只在到了遵义会议⑸(一九三五年一月在贵州遵义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后,党才彻底地走上了布尔什维克化的道路,奠定了后来战胜张国焘右倾机会主义⑹和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这就是党的发展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党的发展过程的第三个阶段,就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阶段。这个阶段,已经过去了三年,这三年的斗争,是有非常伟大的意义的。党凭借着过去两个革命阶段中的经验,凭借着党的组织力量和武装力量,凭借着党在全国人民中间的很高的政治信仰,凭借着党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更加深入的更加统一的理解,就不但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进行了伟大的抗日战争。党的组织已经从狭小的圈子中走了出来,变成了全国性的大党。党的武装力量,也在同日寇的斗争中重新壮大起来和进一步坚强起来了。党在全国人民中的影响,更加扩大了。这些都是伟大的成功。然而,大批的新党员还没有受到教育,很多的新组织还没有巩固,他们同老党员和老组织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大批的新党员、新干部还没有足够的革命经验。他们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还不懂得或懂得不多。他们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完全的统一的理解,还相距很远。在过去发展党的组织的工作中,虽然中央着重地提出了“大胆发展而又不让一个坏分子侵入”的口号,但实际上是混进了许多投机分子和敌人的暗害分子。统一战线虽然建立了并坚持了三年之久,可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产阶级却时时刻刻在企图破坏我们的党,大资产阶级投降派和顽固派所指挥的严重的磨擦斗争在全国进行着,反共之声喧嚣不已。大资产阶级投降派和顽固派,并想以此作为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分裂统一战线和拉了中国向后倒退的准备。大资产阶级在思想上企图“溶解”共产主义,在政治上、组织上企图取消共产党,取消边区,取消党的武装力量。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的任务,无疑是克服这种投降、分裂和倒退的危险,尽可能地保持民族统一战线,保持国共合作,而争取继续抗日、继续团结和继续进步;同时,准备对付可能的突然事变,使党和革命不在可能的突然事变中遭受意外的损失。为达此目的,就要巩固党的组织,巩固党的武装力量,并动员全国人民,进行反投降、反分裂、反倒退的坚决的斗争。这种任务的完成,依靠全党的努力,依靠全体党员、党的干部、党的各地各级组织实行不屈不挠再接再厉的斗争。我们相信,有了十八年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在它的有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和带着新鲜血液富有朝气的新党员、新干部相互协力的情况下,在它的经历过风浪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相互协力的情况下,在它的坚强的武装力量和进步的人民群众相互协力的情况下,是可能达到这些目的的。
这就是我们党在十八个年头中的主要的经历和主要的问题。
十八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这就是三者的相互关系。
我们今天要怎样建设我们的党?要怎样才能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这个问题,考察一下我们党的历史,就会懂得;把党的建设问题同统一战线问题、同武装斗争问题联系起来看一下,把党的建设问题同联合资产阶级又同它作斗争的问题、同八路军新四军坚持抗日游击战争和建立抗日根据地的问题联系起来看一下,就会懂得。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理解,集中十八年的经验和当前的新鲜经验传达到全党,使党铁一样地巩固起来,而避免历史上曾经犯过的错误——这就是我们的任务。
【注释】
〔1〕见斯大林《论中国革命的前途》(《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7页)。
〔2〕见本书第一卷《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注〔4〕。
〔3〕毛泽东在这里说中国革命的武装斗争的总概念在目前就是游击战争,是总结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的中国革命战争的经验。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长时间内,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武装斗争都是游击战争。这个时期的后一阶段,随着红军力量的成长,游击战曾经转变为带游击性的运动战(这种运动战,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是提高了的游击战争)。但在抗日战争期间,根据敌情的变化,这种带游击性的运动战又基本上转变为游击战争。在抗日战争的初期,党内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同志轻视党所领导的游击战争,而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国民党军队的作战。毛泽东曾在《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论持久战》和《战争和战略问题》等著作中,驳斥了这种观点,并在本文中把长时期内中国革命的武装斗争采取游击战争形式的经验,作了理论上的总结。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武装斗争,到了抗日战争的后期,特别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革命力量的新成长和敌情的新变化,战争的主要形式就由游击战争转变为正规战争;而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更发展为使用大量重武器并包括攻坚战的大兵团作战了。
〔4〕见本书第一卷《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注〔5〕。
〔5〕见本书第一卷《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注〔7〕。
〔6〕参见本书第一卷《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注〔23〕和注〔24〕。